事权的明确划分标志着央地关系进入新的时期。
而作为某个机构和团体的一员,他的言论还应符合其所在机构或团体的形象与利益。不承担法律责任,还不意味着不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契约责任,如果言论有损于其所属机构或团体的形象或利益,则根据两者之间的劳务契约或者所属团体的纪律,他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无条件的。这种质疑和谴责,关系到对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发表言论的理解,也关系到一个社会健康的言论环境。因此,对于名嘴毕福剑而言,他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哪怕是发表错误言论的权利。因此,对某些言论的批评并不意味着是在批评发表言论的行为本身,而是在批评言论的质量。只要这些言论不违反法律、不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段唱评《智取威虎山》不雅视频的流出,将如日中天的娱乐大腕儿毕姥爷置于公众舆论的批评之下否则,他就应该接受法律或公众的质疑与责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说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一天不实现,立案难便一天不能解决。
而不予立案既能将这种对抗排除在法院之外,防止进来出不去的引火烧身,又能使这种对抗非公开化、隐蔽化,自然会成为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最佳选择。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南方都市报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行政化 司法工具化 。立案并无可难之处,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只要属于法院的主管和本院的管辖,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法院均应当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可提起上诉。
结案率的分子是结案的数量,分母便是受案的数量。就算立案上采取登记制,法院也完全可以在登记之后设置种种门槛,使纠纷进入程序但却不启动程序,公民面临的境况无任何改变。
前述立案难带有时机性、阶段性,只要避过特定时间,障碍自然消除,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当然也会有影响,但总体危害不大。如果说因考核引发的立案难可以通过法院内部调整予以解决的话,因上访引发的立案难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下,几乎没有解决的可能,而这恰恰是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大多数法院已经开足马力,超负荷运作的情况下,想要在结案率上表现出彩甚至只是勉强过关,控制好分母便是唯一的选择。立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极为特殊。
而不予立案既能将这种对抗排除在法院之外,防止进来出不去的引火烧身,又能使这种对抗非公开化、隐蔽化,自然会成为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最佳选择。在众多指标中,结案率是权重最高的几项数据之一。这就导致一旦法院夹带私利则最容易操作的环节便是立案,这也是为什么最没有技术含量的立案变得那么难。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但一直以来,法院的立案问题屡遭诟病,甚而成为法院三大难之一。立案难是司法诸多问题的集中反映。
借用现在的流行说法就是,立案难是个伪命题,司法的行政化和工具化才是真命题。对法院来说多一个案子也只是多一份工作量,在上诉制度的制约下似乎不至于为了偷懒而大面积有案不立。
但在法者,治之端也的法治工具主义,继而是司法工具主义的思维模式下,法院作为众多社会矛盾处理环节中的一个,极难获得相对超脱的地位。导致法院应立而不立的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和法院整体的工具化,具体表现为:一是考核,二是信访。在诉讼的大部分阶段,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形成三角关系,法院居中被动裁判。立案阶段则极为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尚未形成,公民权利所直接和主要面对的是法院的司法权,且司法权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几乎所有律师都知道一个潜规则,不要在每月月底或者年底去法院起诉,去了也是浪费车钱。大多数法院即使关了水龙头,如果当事人的问题确属紧急,也会在斟酌之后特事特办),且在目前去行政化的司改大背景下,取消考核也已成定势。
在这些阶段,司法对程序的控制和引导因受制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和对抗而难有操作空间。为了配合其他环节的运作,在面临权力—权利对抗之时,必然会选择站在权力的一边。
立案是纠纷进入法院的唯一入口,公民经由立案才得以启动庞大而繁杂的司法程序,缺少了这个支点,权利便失去了被兑现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月底或年底难以立案,法院在考核的压力之下,只能走关水龙头的捷径。
法院有一个内部的审判质效评估系统,也就是考核系统,评先进、选模范都是数字说了算。登记还是审查不是问题的关键,解决不好法院面临的问题,就解决不好公民面临的问题。
因此,要根除立案难,单纯的技术性调整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说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一天不实现,立案难便一天不能解决。虽然各个法院评估系统设置的指标略有不同,但所涉及到的内容大同小异。必须立足于消除司法的行政化和工具化,让法院除了依法审判之外,不成为实现任何目标的工具,这才是根除立案难的良方
同时,该法还可有效援助香港爱国爱港力量及沉默的大多数在政治上觉醒和奋起,以香港社会固有的法治基础与公民社会力量主动抑制港独,实现切割自救,以维护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根本政治道德前提,以实际的反港独行动将港人的政治道德与社会文明灌注入自身所属之中国公民的内涵空间。而基本法23条属于对香港的例外性授权,并不排除中央基于政治判断直接进行必要性之立法的权力。
目前的反港独法单行立法所选择的仍然是香港人习惯的形式法治与常态法治的路径。事实上,当香港律师内心询问港独到底触犯何法时,他们并没有真正理解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真谛。
在中国国家崛起处于战略机遇期的特殊时刻,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迟迟无法完成,构成中国整体国家安全的重要漏洞。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不难指认,香港法律界人士也素来习惯于从普通法传统和条文字面含义理解法律。
此次斗争所凸显的正是作为高度自治之政治道德前提的香港人的底限忠诚。反港独是底限义务一国两制与基本法赋予了香港高度自治宪制架构,香港人得享远超过内地公民的自治权利。这是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回归祖国的根本道德前提。二是对内地政治体制即一国前提的高度不信任,以高度国际化的普适政治眼光看待高度自治。
总之,反港独立法既是针对香港的最可行的国家安全立法,又是对港人反港独之宪制义务的重申与法律化,港人应以积极的政治心智从容面对。此法将成为23条立法迟迟无法落实条件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安全立法,符合港独运动日益升温条件下的比例原则。
高度自治的制度维系同样需要以此种前提做保障。港独带来的社运悬崖甚至要比政改闯关这一议题更具爆炸性和摧毁力。
更关键的是,香港社会应共同努力聚焦于年中的政改闯关,在非常时刻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抛弃港独的雾霾迷障。其四,占中运动中的严格非暴力原则有所松动,暴力化趋势有所抬头。